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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报!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5 08:46:33 来源:法问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依然处于高发状态,司法实践中,关于电信网络犯罪集团中,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期间以及犯罪数额认定,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该问题的不同主张直接影响诈骗罪法定刑档次的适用。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魏妮娜律师解答: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多以罪轻辩护为主。罪轻辩护的关键,就是诈骗数额之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普遍都是通过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转账信息等确定嫌疑人和受害人;再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交易流水确定涉案的金额、利润分成等情况。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审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魏妮娜律师补充: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从其组建成立后实施诈骗犯罪开始,该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即完成犯罪着手,被告人新加入犯罪集团只是进一步增强了犯罪集团的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理论,此时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故应当将被告人加入犯罪集团的时间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同理,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上述特点,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运转或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要加入该犯罪集团,就成为该集团继续运转的一部分,该犯罪集团在被告人加入后所实施全部诈骗行为,均应视为被告人所参与的诈骗行为。无法确认行为人参与期间共同犯罪数额的,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行为人本人实施诈骗的数额进行认定。无论是诈骗犯罪集团还是一般诈骗团伙,不同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应当区分认定。

标签: 犯罪集团 犯罪数额 电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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