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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资讯:“自洗钱”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5 08:48:03 来源:法问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字眼,将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人也囊括在了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内,导致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得以单独成罪。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自洗钱”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魏妮娜律师解答:

所谓的“自洗钱”。简单而言,就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犯罪活动。此前,一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上游犯罪分子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而现在行为人自己为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便属于“自己犯罪自己清洗”行为,亦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必须起到“清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目的。最后,需要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处理与前置犯罪的竞合关系,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魏妮娜律师补充:

与第三人洗钱行为相比,“自洗钱”行为因为犯罪主体、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等原因,容易被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在侦办“自洗钱”案件的过程中,“自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将是基层办案人员的侦办难点。例如,上游犯罪行为教唆他人协助其进行洗钱,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共犯,怎样与上游犯罪的共犯相区分或认定数罪并罚;如上游犯罪所得为非现金、非有价证券的财物(如房产、车辆、珠宝首饰等),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自洗钱”行为等等。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标签: 上游犯罪 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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