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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天天实时

时间:2023-03-04 18:30:23 来源:法问

“商标恶意抢注”是人们习惯的一种说法,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明确界定“恶意抢注”的条款,“恶意抢注”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有《商标法》第45条的商无效条款,提到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是“恶意抢注”是我国近年来《商标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都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与第32条共同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恶意抢注”是人们习惯的一种说法,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明确界定“恶意抢注”的条款,“恶意抢注”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律师补充: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标签: 恶意抢注 被申请人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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