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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视讯:所有的互联网运营主体都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时间:2023-03-04 18:19:32 来源:法问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虚拟性特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大量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环境更是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地。知识产权人很难准确找到的直接侵权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美国率先将矛头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期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世界中尽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所有的互联网运营主体都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律师解答:

在法律主体方面,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个法律主体进行区分,其中ISP是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是提供内容的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SP和ICP是互联网服务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起到了提供渠道的作用,后者起到了提供内容的作用。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是只针对ISP的,因为ISP不直接接触发布的内容,而是提供一些平台,渠道等。ICP作为内容的提供者,依靠ISP来让公众获取其上传的内容。

律师补充:

避风港原则只能排除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用支付赔偿金,而删除侵权链接本来就是侵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责任。其次避风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的情形,即明确表示其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没有改变服务对象上传的信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的行为侵权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移除侵权内容,但是同时规定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结语:

民法典中的“避风港原则”,对于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指引作出了体系化的规定,较好地权衡了三方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亦有助于权利人、网络用户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对比现有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期待后续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对“避风港原则”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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