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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已知债权人”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4 18:22:52 来源:法问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以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并通过债权人会议这一自治组织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相关的权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实务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后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及时知悉,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清算中“已知债权人”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已知债权人,顾名思义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债务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民事主体。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律师补充:

对于自行清算而言,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派人员组成,一般由公司的原经营管理人员担任,此时清算组应熟知公司的经营情况,故对“已知债权人”应推定自行可获知;而对于强制清算而言,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一般由专业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此时清算组对公司的内部情况并不熟悉,故对“已知债权人”须借助公司的配合及其他方法方可确定。对于“已知债权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界定:1.知晓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有债权人的通知地址;3.有债权债务存在的可能。清算组有义务通知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风险的“已知债权人”。但是应当注意避免通知导致重新确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标签: 破产程序 诉讼时效 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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