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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天下!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

时间:2023-03-01 15:35:46 来源:法问

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是法律规定的常见的物权担保方式,对债务的履行都具有担保功能,一旦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发生时,担保权利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那么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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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

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补充: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包括一项抵押权),也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关于优先受偿权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概括一下,就是“都登记按时间顺序”“已登记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

质权的设立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果质权设立在前,而抵押权登记在后,最高院统一规定登记的抵押权都要优先质权清偿。《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是一致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标签: 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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