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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时间:2023-03-01 11:30:59 来源:法问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救济制度之一,是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的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条文内容比较简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主体适格规定比较抽象和模糊,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内容,是指本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限于“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确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除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外,还要结合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

律师补充: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包括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中请注意普通债权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范围,即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上,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作出适当平衡使其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既不能因过分强调第三人利益保护,而采取过于宽泛的审查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过分强调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而采取过于严格的审查认定标准,而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进行,并适度从严,以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滥用。

标签: 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 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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