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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微信聊天的内容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吗?

时间:2023-02-27 15:26:28 来源:法问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少当事人不再拘泥于纸质形式,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达成合同合意,那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一种书面合同?将来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资料图片)

网友询问:

微信聊天的内容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吗?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睿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是可以作为合同的,只要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即可。

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书面合同中的数据电文,微信聊天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合同要件的,可以代表合同书。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个内容明确的对话,即使双方后来没有用书面合同文件再次确认,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根据微信聊天对话内容认定双方就某事订立了一个合同。只要这个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无效,那么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双方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睿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推知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视为书面形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将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为书面形式。

李睿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认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主要生活来源来源于自己者,也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需看合同内容是否与能力相当,比如日常购买水果(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但购买商品房,则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监护人的追认,否者,合同不能生效(这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李睿律师简介

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民商事领域纠纷,主要服务资本市场机构客户,涵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

标签: 聊天记录 书面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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