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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时,最终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时间:2023-02-27 11:18:27 来源:法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数份遗嘱的,要看遗嘱内容是否有抵触确定以哪一份为准。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询问:

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时,最终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后悔的,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变,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遗嘱的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适用民法典规定,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不再适用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下列情况经常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

(2)遗嘱内容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只能执行其有效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王磊律师补充: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冲突时,有冲突部分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6、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7、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8、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9、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因为这部分财产在生前已经处置,而且有处置权,鉴于这部分财产已不是遗嘱人的遗产,故无效。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满足法律的要求,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无效的。

王磊律师简介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处理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为客户维护正当权益!

标签: 公证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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