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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2-26 18:12:47 来源:法问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个别股东,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过程。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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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谢佩娜律师解答:

股东转让股份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有定义不同、方式手段不同、要求不同等,对于股东转让股份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程序合法就可以正常的办理,但对于抽资出逃的行为则属于违法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转让股份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个别股东,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过程。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2、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可以转让,但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也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履行了法定手续后才可以退股。

3、要求不同。退股的要求是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谢佩娜律师解析:

抽逃的出资转回出资人是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特征,但不是必备要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要求转出的资金回到股东账户才构成抽逃出资。

在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应注意调查公司股东的财产状况以及考虑追加执行该股东财产的可能事由。

被执行公司已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提供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应从事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从公司获得资金的,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主张系正常经营行为,或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以证实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佩娜律师简介

丰富的投融资并购经验,为企业ipo上市提供辅导咨询。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海内外资产配置专家。

标签: 抽逃出资 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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