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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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朱红宇律师解答: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名义产权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在借名买房的纠纷中,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购买普通商品房、私房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名义产权人得将房屋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朱红宇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朱红宇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建筑与房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标签: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 县人民政府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面对隐形债务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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