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上不同。
(资料图)
2.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效果不同。
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
第一,性质上不同。
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权的权能,是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
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不仅直接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已到期的债权。即便在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第三债务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代位权人还可以申请执行第三债务人对第四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第二,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
一般而言,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利、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禁止扣押的权利及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亦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而代位申请执行仅适用于:
(1)案件已审结,当事人已经取得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执行根据,且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无论其是否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
(3)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债权;
(4)第三债务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第四,效果不同。
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代位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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